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文件
黑森防〔2017〕265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林管局,各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总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现将《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2017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是我省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防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扑救和处置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为建设一批素质过硬、队伍精干、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切实提高森林防火专业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实现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现代化,提升防扑救森林火灾综合能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LY/T5009-2014)》(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 1063-92)、《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全省重点国有林管理单位各级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业务建设、技术训练、日常管理和执行防扑救森林火灾任务。
第四条 各级重点国有林管理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成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快速反应、能征善战的专业组织,逐步纳入公益性单位管理。
第五条 各级重点国有林管理单位应遵循专群结合、以专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大力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组织、制度、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建队、养队和管队的职责,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全扑火需要。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职工作任务:在森林防火期内,以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为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 应急救援任务:在不影响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任务前提下,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需要,承担其他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条 其它工作任务:在非森林防火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事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保护、林业建设、生产经营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级重点国有林管理单位对所属森林防火专业队伍负有建设、保障、管理和监督等责任,将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列入本单位工作考评和综合能力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由本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局级森林防火专业队为科级,隶属于本局森林防火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同时作为机动扑火力量,接受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参与联动和跨区域增援性扑火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其他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由其本级重点国有林管理单位统一调度并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在防火期间实行集中待命,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能够针对扑火任务快速做出反应;非防火期间,做好学习、训练、检修机具设备等工作。同时,搞好副业生产和创收,确保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养得住,用得上,打得赢”。
第十四条 专业队员要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严守岗位,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必须注重实效,按照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装备优良、能打胜仗的要求,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营房、装备、扑火机具、运输车辆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队员选择素质高、年富力强、有扑火经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每个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林业局)、每个林场(所)必须建立一支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按照施业区面积大小和森林防火难易程度,局级队员人数应达到80-120人以上;林场(所)级队员人数应达到15-30人以上。在林场(所)撤并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靠前驻防执勤点不能撤,以确保有火能就近出击,快速扑救,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有固定的建制和办公驻防场所,稳定的资金保障渠道,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完善的日常运行机制,齐全的扑火设施装备和较强的机动能力。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主要从天保管护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人员录用标准
(一)身体条件:一般控制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思维敏捷,反应灵活,能胜任森林防火工作。
(二)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要求进步,热爱本职工作,有团结协作精神,能积极执行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
(三)业务条件:掌握一定的森林防火知识和灭火技战术,具备沟通协调的能力,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四)录用方式:视岗位进行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综合素质高低顺序录用。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应建有固定的专属营区和营房,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副业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营区和营房布局应考虑扑救火灾范围及交通辐射半径,有利于森林防扑火需要。
第二十二条 营区和营房应设置必要的给排水、消防、供电、通讯、供暖、防盗、防雷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营区训练场地面积每人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备适宜的训练器材。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0.6;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绿地率以30%为宜;停车场和人员集散地占建筑面积的20%;场地建设应满足大型扑火装备、运兵车、物资运送车辆停泊出入和直升机停机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统一设置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名称标志,营区内要设有醒目固定标语;庭院四周要植树绿化。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营房应设有办公室、培训室、活动室、食堂、宿舍、机具库、装备库、车库等,并根据需要配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基本用房标准按表1标准设置。
表1 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基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用房名称
|
局级
森林防火专业队
|
林场级
森林防火专业队
|
值班室
|
30
|
20
|
活动室
|
200
|
50
|
办公室
|
80
|
30
|
宿舍
|
200-300
|
60
|
体能训练室
|
200
|
50
|
会议室、学习室
|
120
|
30
|
车库(车位)
|
300-500
|
100
|
机具装备库
|
300
|
60
|
餐厅、厨房
|
120
|
40
|
浴室、锅炉房
|
100
|
30
|
贮藏室
|
70
|
20
|
盥洗室、厕所
|
80
|
20
|
维修间
|
20
|
10
|
其它
|
200-300
|
60
|
合计
|
2020-2420
|
580
|
注:表中指标为基本数,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单位应提高指标。
第六章 基本设备建设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应配置满足辖区内防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的必需设备,逐步实现由直接扑火向间接灭火转变、由靠人力扑救向实施机械灭火转变、由传统灭火向科学灭火转变。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的作训、扑火服装(包括头盔、防火鞋、防护手套)应规范,标识统一。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专业队基本设备包括交通工具、指挥通讯设备、灭火机具、宿营及野炊装备、防护装备、附属设备等。基本设备按表2标准配置。
表2 森林防火专业队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类别
|
设备名称
|
单位
|
局级专业队
|
林场级专业队
|
备注
|
防
火
车
辆
|
指挥车
|
辆
|
2
|
*
|
|
运兵车
|
辆
|
5
|
1
|
|
运输车
|
辆
|
2
|
1
|
|
炊事车
|
辆
|
2
|
1
|
|
消防水车
|
辆
|
2
|
1
|
|
巡护摩托车
|
辆
|
20
|
5
|
|
履带式运兵车
|
辆
|
*
|
*
|
|
通讯车
|
辆
|
1
|
*
|
|
其它交通工具
|
辆
|
*
|
*
|
|
通
信
指
挥
器
材
|
车载台
|
台
|
3
|
1
|
|
移动中继台
|
台
|
3
|
1
|
|
卫星定位仪
|
部
|
40
|
10
|
|
便携式电台
|
台
|
4
|
2
|
|
手持对讲机
|
部
|
50
|
15
|
|
望远镜
|
台
|
20
|
5
|
|
指挥用图
|
套
|
*
|
*
|
|
卫星电话
|
部
|
3
|
1
|
|
其它
|
|
*
|
*
|
|
野
外
防
护
装
备
|
指挥帐篷
|
顶
|
3
|
1
|
|
便携帐篷
|
顶
|
100
|
20
|
|
野外宿营一袋装
|
套
|
100
|
20
|
全套
|
野外炊具
|
套
|
5
|
2
|
全套
|
扑火服装
|
套
|
1套/人
|
1套/人
|
全套
|
作训服装
|
套
|
1套/人
|
1套/人
|
全套
|
急救包
|
套
|
10
|
4
|
|
逃生面罩
|
个
|
1个/人
|
1个/人
|
|
其它
|
|
*
|
*
|
|
基
本
扑
火
机
具
装
备
|
灭火机
|
台
|
80
|
15
|
|
灭火水枪
|
支
|
60
|
10
|
|
二号工具
|
把
|
120
|
30
|
|
移动水泵灭火系统
|
套
|
10
|
2
|
全套
|
油锯
|
台
|
20
|
4
|
|
割灌机
|
台
|
20
|
4
|
|
组合工具
|
套
|
60
|
10
|
7件
|
油桶
|
个
|
40
|
8
|
|
点火器
|
个
|
40
|
8
|
|
移动发电机
|
台
|
4
|
1
|
|
清火工具
|
套
|
10
|
4
|
|
其它
|
|
*
|
*
|
|
办
公
设
备
|
台式计算机
|
台
|
4
|
1
|
|
笔记本微机
|
台
|
2
|
1
|
|
传真机
|
台
|
1
|
1
|
|
电话机
|
台
|
2
|
1
|
|
打印机
|
台
|
1
|
1
|
|
复印机
|
台
|
1
|
1
|
|
投影仪
|
台
|
1
|
1
|
|
扫描仪
|
台
|
1
|
1
|
|
照相机
|
部
|
2
|
1
|
|
摄像机
|
部
|
2
|
1
|
|
办公座椅
|
|
*
|
*
|
|
网络设备
|
套
|
1
|
1
|
|
其它
|
|
*
|
*
|
|
大型扑火装备
|
套、台
|
*
|
*
|
|
宣传教育设备
|
套
|
*
|
*
|
|
室内外综合训练器材
|
套
|
*
|
*
|
|
其它
|
|
*
|
*
|
|
注:1、表中“*”表示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2、表中配备数量为基本配备数量,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单位应增加配备数量。
第七章 内业、备勤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内业管理
(一)内业建设要符合预警响应机制和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要求,建有规范的队旗、队牌和报警设备,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
(二)有“三案、二表、四图、七册”:
三案:队员档案、防火档案和责任区资源档案。
二表:组织机构一览表、防灭火设施设备一览表。
四图:责任区内地形图、林相图、行政区划图、防灭火力量布防图。
七册:值班记录册、扑火记录册、执勤记录册、学习记录册、机具设备维修记录册、设施设备出入库登记册、队员电话册。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岗位责任制。
(四)内务设置应利于防灭火需要,方便生活,因地制宜。
(五)卧具、洗漱用具、学习用具、衣帽、办公用品等物品摆放整齐化一,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备勤管理
(一)备勤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每天做好防灭火应急准备,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接到扑火命令迅速反应,保证备勤待命期间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备勤人员、车辆、机具和装备等不得擅自用于非防扑火工作。
(三)带班干部每天要组织交接班,对车辆和机具进行保养,对人员进行清点。备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需离队时,必须按规定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队,并按时归队销假。
(四)备勤人员要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整理,对通讯器材的在用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充电,对在用机具和备用机具进行油料检测与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确保正常使用。
(五)备勤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非值班人员不得动用通讯和各类设备。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安全保险
森林防火专业队员的人身保险由组建或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并视情参加必要的安全保险。
所有队员应按照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安全责任
森林防火专业队队长为本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的部署、管理、实施和检查。
各级森林防火专业队必须设置安全员,安全员在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日常工作和扑火过程中行使其职能,发现日常工作及扑火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所有队员都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确保不留隐患。
(三)安全教育
进入防火期前,应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体队员的安全意识。
两防期间,应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
防期结束后,应总结各阶段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开展工作转换安全教育。
(四)安全检查
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执行安全规定是否坚决、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隐患和苗头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各类人员是否履职尽责等。安全检查应详细记录,及时讲评。
第三十三条 队容风纪
(一)专业队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各类服装配套穿着。扑火时着扑火服;训练、施工、体力劳动和执行其他任务时着作训服;平时,着常服。室内脱帽,室外戴帽。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短裤和奇装异服。
(二)男队员不得留长发、怪异发型;不准蓄须,不得纹身;除工作需要和眼病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穿衣不得敞怀或扣子不严整。
(三)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外出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队伍声誉。
(四)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喝酒酗酒,不准参与赌博,不传看黄色淫秽或不健康的书刊小报,不准说脏话粗话。
第八章 待命、出动与留守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专业队应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保持相应行动状态,并遵循科学应对、因险施策、分级响应、分岗落实、明确标准的原则,适时转入相应的战备状态。
(一)红色预警。执勤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在白天处于一级待发状态,3分钟内完成出动。夜间保持二级待发状态,10分钟内完成出动。
(二)橙色预警。执勤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全天处于二级待发状态,接扑火命令后5分钟内完成出动,着装和携(运)设备、机具符合规定标准。
(三)黄色预警。执勤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处于二级待发状态,接扑火命令后10分钟内完成出动,着装和携(运)设备、机具符合规定标准。
(四)其它待命状态。全体队员不外出,适当进行学习和训练,维护检修设备,电台开机,车辆待命,遇有火情在20分钟内完成出动。
第三十五条 要坚持平战结合、训扑一致的原则,认真落实扑火预案,切实做好人员、组织、物资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在不同森林火险状态下快速出动。
(一)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做好出动装备检查,确保所携带装备无遗缺、无损坏、无散乱,保持人与装备的最佳携带状态。检查用时一般控制在三分钟之内。
(二)当发生森林火灾或接到报警后,要立即按应急预案或上级指令出动,在出动的同时向下达任务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具体行动动态情况。
(三)一般情况下,森林防火专业队按整建制出动,在特殊情况下需分批出动时,预备队人员要重新调整装备,以实现人装最佳配置,并随时做好再出动准备。
第三十六条 留守
(一)营区留守。队伍受命扑火出动时,要视情安排2至3人留守营区,主要任务是看守营区,及时收集或传达信息,做好队伍归建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火场留守。一般以建制班(组)为单位全员留守,主要任务是继续清理火场,观察火场状态,及时应对火场变化,安全移交火场。
第九章 扑火作战
第三十七条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应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基本要求
(一)人员与机具配置处于良好状态,人员定位待命,机具定人使用,车辆定位运载,随时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准备,接警能够立即出动,安全迅速奔赴火场。
(二)在出动途中遇有另一起森林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三)队伍到达火场后,立即进行灭火准备,尽快查明火场态势,果断制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扑火战斗。
(四)切实加强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专业队要做好梯次安排,随时做好再次出动执行扑火任务的准备。
(六) 毗邻交界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互通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扑火指挥
(一)扑火行动要在森林防火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指挥员在执行扑火任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情况、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二)火场指挥员由带队的森林防火专业队队长担任,负责指挥整个火场的灭火行动。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之前,可行使火场总指挥的职权。
(三)在执行跨区域扑火或其他抢险救灾任务时,由下达任务的责任单位或部门明确指挥权限,一般情况下实施逐级指挥,特殊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
第四十条 扑火原则
(一)扑火作战以确保人身安全为前提,以“先控制再消灭”为战术原则,以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
(二)扑打明火时,要视火场情况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取得扑火主动权。
(三)清理火场时,以无明火、无烟、无气味为标准,合理运用人员,匹配清理机具,因地制宜部署清理梯次和密度。
(四)看守火场时,责任要明确,标记要清晰。
(五)移交火场时,认真填写火场移交书,并由队长签字。
第四十一条 火场通讯
(一)火场通讯和信息传递以畅通为标准,建立多样性、多渠道、应变能力强的沟通联络方式,随时能与上级扑火指挥部门保持通讯联系。
(二)单支扑火队伍进入火场后,由火场信息员和通讯员报告火场准确位置,队长与队员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三)两支以上扑火队伍进行同频通讯时,要指定一支队伍的队长或火场信息员负责通报火场信息,遇有特殊情况时可设置临时通讯员。
(四)两支以上扑火队伍通讯不同频或军、警、民扑火队伍共同扑火时,应建立火场扑火前线指挥部通讯中心台,各支扑火队伍直接与扑火“前指”保持联系,由扑火“前指”统一信息后分别上报各自上一级指挥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火场后勤保障主要包括输送方式、扑火机具、油脂燃料、防护装备、野外宿营、食物饮水、医疗救护及消耗能源保障等内容。后勤保障要准备充分,专人负责,满足扑火需要。火场较大或火场扑救条件比较恶劣时,由火灾发生地域主管部门或队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二)队伍首次出动时应携带二十四小时食物饮水,无线电台电源饱有量在三分之二以上并有备用电池,灭火机具油料应够连续工作五小时以上。
(三)跨辖区执行援助扑火任务时,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
第四十三条 间歇宿营
(一)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需要原地休整或野外宿营的,由带队队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原地休整时,以小队或班(组)为单位,建立报警联络方式,布设观察哨,其他人员不得单独活动。
(三)野外宿营时,以梯队为单位设置营区,队干部负责野外宿营的管理并轮流值班,严格落实野外宿营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撤离火场
(一)撤离火场必须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组织。撤离行动要在上级规定时间内进行,选择最佳路线,全队统一或分批有序撤离火场。
(二)撤离前,要清点参战人员,整理灭火机具及装备,检查运载车辆状态,指定带队、带车或乘机负责人。
(三)采用机降输送方式前要选择好机降点,上报坐标位置,建立机降点标志。
(四)全面细致检查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做好火场移交。
第四十五条 扑火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讲评,主要是分析森林火灾扑救情况,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上报书面材料。火灾扑救资料要整理归档。
第十章 业务培训和训练
第四十六条 定期分级组织对森林防火专业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的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第四十七条 培训方法采取集中培训、定期培训、平战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与实际工作需要、由浅入深、逐步提高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非防火期间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和训练,系统强化学习各类防灭火知识和技能;春、秋两防之前分别进行10天左右的岗前培训,重点了解和掌握春秋两防的防火形势,熟悉各种防灭火机具操作技能,学习和掌握防灭火要领和安全常识;扑火期间和扑火间隙时间要随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扑火案例分析,在实践中提高扑火能力。
第四十九条 训练由队列动作、队列队形、体能、专业技能训练及其它临时性科目组成。
第五十条 队列动作和队列队形的训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有关内容进行,达到姿态端正、队形严整、整齐化一、协调一致、精神振奋、提高战斗力的目的。
第五十一条 体能锻炼主要内容有腑卧撑、仰卧起坐、杠铃、单双杠、跳远、百米障碍、爬山、5公里长跑、10公里负重急行军、夜间林内行进、10—15公里越野等训练项目。以增强专业队员的身体素质,塑造一个强健的体魄,培养不怕苦不怕累的良好作风,适应防灭火艰巨任务的需要。
第十一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二条 要按照标准化建设、实战化训练、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采取平战结合的方式,定期对所属森林防火专业队进行检查考评,不断推进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的防扑火战斗力。
第五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内容
(一)基本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情况
(二)人员数量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人员业务技能、理论知识和身体素质情况
(四)内业建设情况
(五)执勤和出动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七)待命情况
(八)防扑火能力情况
第五十四条 奖励与处罚
(一)在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中成效显著的;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先进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战法研究的;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好评的;在各种考核中成绩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森林防火专业队单位或个人表彰奖励。
(二)在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中敷衍塞责的;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时限的;在各项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森林防火专业队单位或个人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单位,总局在项目建设、资金及设备投入、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对未按规定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造成后果的,由其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该单位不能进入总局级以上先进表彰行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