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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12-04 14:42:00

森物监2017〕14

 

关于建立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林管局及其所属林业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总局领导同意,建立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总局党委、总局的领导下,负责部署和指导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在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系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培训、督导、检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安排;对各林管局、各林业局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  宋志刚   计划统计处处长

  员:       办公室副主任

                  经贸局

          刘志明  政策规处处长

          杨晓晶  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计划统计处处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处(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林区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包括: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对联席会议提出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向联席会议召集人及成员单位报告全国、我省及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与总局各政策制定的处室进行沟通协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计划统计处副处长王哲兼任。

四、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发起或委托副召集人发起。成员单位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决定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召集人提出召开会议申请,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总局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的沟通协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黑政发〔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等要求,主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以法治、制度、规则、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意识,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具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例外规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序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政府及所属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所属部门自2017年起,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原则上2017年底前要清理完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及时进行效果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修改完善。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清理废除相关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确保本地、本部门清理废除相关政策措施工作稳妥推进。

四、突出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好各自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沟通,密切关注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和办法。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建立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和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物价监管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情况沟通、工作协调和督办落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直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进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健全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府守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优化环境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要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随意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要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七、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增强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效能。

八、强化监督问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省物价监管局、工商局、商务厅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英亚体育(中国)登录入口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为推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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