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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行政权力
办事结果
政务公开电话

  0451--82626507<!--EndFragment-->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
单位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领导班子成员

  主任 王琦
科室人员

  王琦、许晓珊、魏怀春
职能职责

  <!--[if !supportLists]-->1、<!--[endif]-->组织贯彻落实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组织拟订林区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林区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承办省政府食安办、卫计委、省食药局及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流通环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主任 王琦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工作、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监管、流通环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行政权力

  1、除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 
  2、权限内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许可(子项2: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小作坊核准) 
  4、食品生产许可(28类食品:1.粮食加工品;......28其它食品,如冰淇淋预拌粉、微波玉米、酵母等) 
  5、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处罚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9、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10、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1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2、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14、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15、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16、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7、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18、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20、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2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22、食品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并逾期不改的处罚 
  23、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2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有关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处罚 
  25、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26、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2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29、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的处罚 
  30、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1、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32、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未经许可前出厂销售调试生产的食品的;委托无资质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和相关产品的; 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未留取备复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的;未履行暂停生产报告登记义务,或者未经核查恢复生产的处罚 
  33、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34、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35、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36、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37、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38、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39、乳制品生产企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40、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 
  41、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4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44、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46、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处罚 
  47、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48、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50、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51、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的处罚 
  52、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 
  5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5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55、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56、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57、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58、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59、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60、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61、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62、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6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的处罚 
  6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的处罚 
  65、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6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67、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68、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6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处理的处罚 
  7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71、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72、定量包装商品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7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的处罚 
  7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7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7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处罚 
  7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78、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79、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80、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81、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处罚 
  8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83、销售单元中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行政强制 
  8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政强制 
  86、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87、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及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88、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89、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90、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监督检查 
  91、监督管理食品召回  
  92、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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