苇河林业局
林政稽查大队执法办案制度
一、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二、对本区范围内发生的林业违法行政案件要认真查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局直接受理查处.
三、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者其它部门移送的林业行政案件,要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必须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受理。
四、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立案表》,承办人提出意见,呈主管领导批准。
五、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承办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阅读无误后签名盖指印,当事人拒绝参加勘验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在勘验笔录上说明,有条件的应对该案的违法物品及相关的物证进行拍照。
七、案件调查清楚后,承办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呈请领导批准。
八、行政处罚时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对应当实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有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会。
九、凡必须交当事人的有关法律文件、票据应当及时送达,并制作送达回执,由当事人签收。
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处罚的每日按照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没收的财物、罚款应按《林业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野生动物案件没收的野生动物(包括尸体),应当交局统一处理,办案单位不得自行处置移交物品,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单位盖章,交接人签名。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一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向交办单位报告。
十四、本制度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抵触的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