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林办字[2017]2号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迎春林业局单位(部门)借调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借调人员管理,确保全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黑森人[2016]966号)要求,为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林业局单位(部门)借调人员行为,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局所属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部门)借用(含各类抽调)到其他单位(部门)执行指定工作的人员,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部门)保持不变。
第四条 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人事局。
第五条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部门)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部门)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林业局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林业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部门)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与借调单位(部门)领导或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部门)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由借调单位(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
(二)人事部门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应拒绝未经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参加借调单位(部门)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部门)的工作任务(特殊情况除外),从行政执法部门借调出的人员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是中共党员的,按规定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借调单位(部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
(三)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部门)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部门)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以及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评定等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四)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单位(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借调人员借调期满,由借调单位(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公安局人员报组织部门一份,并向原单位(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部门)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部门)工作的,经人事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部门)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部门)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二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各单位(部门)按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三)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部门)应通知原单位(部门)工作任务结束,借调人员持工作鉴定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原单位(部门)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部门)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追究借出、借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部门)工作。
(六)副科级以上人员借调由组织部门按组织程序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