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证件(林业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与申领核发。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员,必须是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在岗直接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件中规定的执法范围和种类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执法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严禁超越职权或者非公务活动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五、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声明作废,并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申领补发。 六、持证人员离开林业行政执法岗位,所在执法科室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及时上交局法制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