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林业局关于对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林场(所)、饭店及山副产品销售网点:
根据《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黑森[2017]716号)文件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全林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林区野生动物经营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检查由保护局联合公安、林政采取全方位拉网式调查,保证不留死角,检查到位。时间定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0日组织完成自查,自查过程并进行录像、拍照。在自查期间,向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二、 检查内容
1、野生动物训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点)依法经营情况。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许可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2、集贸市场是否存在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况。
3、宾馆、饭店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加工、经营野生动物产品情况。
4、是否存在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
5、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三、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非法捕猎、经营、销售野生动物行为的,轻者罚款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
四、有关要求
1、按上级文件要求,将自查结果、报告和自查视频资料于2017年12月10日前,报到环境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局。
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3、检查期间,检查组和被检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及林业局党委的有关要求。
4、望各单位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