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管理包括聘用制干部和聘任制干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企业从工人中(含合同制)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聘任制干部是指企业从具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中聘任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聘用聘任干部在本局职工中进行。特殊需要必须到局外招聘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林业局批准。
第五条 聘用聘任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干部定员编制,按定编、定岗、定员、定职责的要求,本着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进行聘用聘任。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必须经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林业局批准方可聘用,否则不予承认。
第七条 聘用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同等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工作、生活及工资保险福利和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权利。落聘解聘后,上述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章 聘用聘任制干部管理
第八条 干部岗位的定员编制,以上级规定的各类人员分配比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编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执行。
第九条 人事部门通过工资联审,每月审核各单位干部定员定编执行情况,各单位必须在联审中按月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干部的聘用聘任,按绥林发(199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年度计划定员下达后,对各单位聘干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重新理顺,并及时履行续聘或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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